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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天美麻花星空学术咨询执行委员会规则(试行)

天美麻花星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美麻花星空学术咨询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工作,促进执委会依照《天美麻花星空学术咨询规则(试行)》履职,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天美麻花星空学术咨询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执委会负责组织天美麻花星空学术咨询委员会(简称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工作,协调咨询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包括:

(一)召集并主持学部委员会议,决定学部委员会议议程和议案;

(二)组织承担国家医学科技创新体系与核心基地建设、医药卫生健康科技创新等的重大咨询任务;

(叁)承担天美麻花星空医学与健康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的学术咨询、立项审议和评议评价工作;

(四)提出各学部主任、副主任以及执委会秘书长的任免建议;

(五)提出增聘学部委员和国际学部委员的方案建议,确定拟聘学部委员建议名单,提出解聘学部委员的建议;

(六)天美麻花星空或学部委员会议授予的其它职能。

第叁条 执委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天美麻花星空学术咨询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执委会会议


第四条 执委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执委会主席(以下简称主席)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主席可委托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执委会全体会议的出席人数达到执委会70岁以下成员人数二分之一及以上的,会议有效。

第六条 会议议程等有关内容一般由学术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于会议召开1周前通知执委会成员;如临时召开会议,其议程临时通知。

第七条 执委会成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当出席会议。根据需要,经主席同意,涉及会议议题的有关人员和学术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的重要指示,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联系学术咨询委员会和各学部实际,研究贯彻执行的方案;

(二)研究审议国家医学科技创新体系与核心基地建设、医药卫生健康科技创新等重大学术咨询报告;

(叁)审议天美麻花星空医学与健康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战略规划、立项建议、评议评价结果等;

(四)研究学部委员会议召开时间及议程议案、学术咨询委员会、学部年度工作等重大事项,对各学部工作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评价;

(五)提出各学部主任、副主任以及执委会秘书长的任免建议;

(六)研究学部委员增聘方案,对拟推荐学部委员进行评议推荐,确定拟聘学部委员建议名单,提出聘任或解聘学部委员的建议;

(七)其它认为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九条 学术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和各方面意见提出会议有关议题,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请主席审定。

第十条 议题列入会议议程后,提出议题的有关人员原则上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应提出可供讨论的方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议题是否提出表决及表决方式由主席决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用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对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获得赞同票应不少于全体到会人数的叁分之二。

第十二条 会议参会人员应对会议讨论过程和各人发表内容保密。

第十叁条 会议主要议题的相关材料、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归档保存。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统一由学术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并长期保存纸质版和电子版文档。如有涉密事项,其文件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纪要由学术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整理后,经秘书长审核,由主席审定后印发执委会成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执委会的工作经费由天美麻花星空提供。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执委会通过后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术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